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在探讨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单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针对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所建立的一个名单。被列入这个名单后,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首先,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情况。这就好比有人向别人借了钱,虽然暂时没还上,但他提供了可靠的抵押物或者有其他有实力的人给他做担保,保证这笔债务最终能得到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把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法律认可这种担保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该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情况。假如一个人欠了别人一笔钱,法院已经把他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而且这些被控制的财产价值足够偿还所欠的债务。那么从法律角度看,他并非是有能力却不还钱,只是财产暂时被司法机关控制。所以,这种情形下也不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还有一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在一些复杂的债务关系中,存在多个债务人,并且他们的履行顺序是有先后之分的。如果一个债务人处于后履行的位置,按照法律规定在前面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完义务之前,不能先对他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不能把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外,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也不能纳入。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能一一列举。只要不是有能力却故意不还钱的情况,都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总之,法律设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才能确保该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