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排斥投标人的情形有哪些?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排斥投标人的行为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招标人排斥投标人的常见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举个例子,一个普通的小型建筑维修项目,招标人却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大型桥梁建设项目的业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该业绩与小型建筑维修项目并无直接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其次,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比如,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同的审查标准。如果招标人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资质要求、业绩要求等方面采用不同的尺度,就是典型的差别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再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比如,规定只有获得某地区特定奖项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投标,这就限制了其他地区企业的参与,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 另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例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必须使用某一特定品牌的设备,这就排除了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最后,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能因为投标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而对其进行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总之,了解这些招标人排斥投标人的情形,有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投标人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