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品牌侵权,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品牌所有者的许可,使用与该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名称等,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品牌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比如,甲品牌拥有“美好”商标用于食品,乙未经甲许可,在同样的食品上也使用“美好”商标,这就构成了侵权。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识别的一种侵权方式,因为完全使用了相同的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是甲品牌的商品。 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甲品牌的商标是“可口可乐”,乙使用“可日可乐”,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非常近似,而且用在类似的饮料商品上,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甲品牌的产品,这种情况也属于侵权。 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使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只要该商品确实是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也构成侵权。不过,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能会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要承担停止销售等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某商店从一个不正规的渠道进货了一批带有侵权商标的鞋子进行销售,这就构成了品牌侵权。 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主要是针对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比如,有人私自制作某知名品牌的商标标签并进行售卖,这也是侵犯品牌权益的行为。 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反向假冒”。比如,将甲品牌的商品换上乙品牌的商标进行销售,这不仅损害了甲品牌的声誉,也欺骗了消费者,属于品牌侵权行为。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例如,为侵权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也构成侵权。 此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判断是否构成品牌侵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