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简单来说,就是如果立遗嘱的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比如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等,那么他们所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指立遗嘱人是在被欺骗或者被逼迫的情况下立下的遗嘱。比如有人为了得到更多的遗产,欺骗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或者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这种遗嘱是无效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就是根本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所立,而是他人假冒立遗嘱人的名义制作的遗嘱。这严重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法律规定这种遗嘱没有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另外,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在立好之后,有人私自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那么被修改的部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没有被篡改的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是有效的。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 最后,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比如老人有一个孩子因为身体原因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老人在遗嘱中却没有给他留下必要的财产,那么涉及这部分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了解这些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助于我们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