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有一块土地,之前一直正常使用。最近听说可能会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心里有点担心。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我好对照看看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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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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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不给予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就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无偿收回情形: 首先是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土地资源被闲置浪费,促使土地使用者及时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 其次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城市国有土地中,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这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实现。 另外,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为了保证土地开发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之,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避免出现可能导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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