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里面约定了我对孩子的探视权。但现在前妻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知道当初离婚协议里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能不能依据这个协议要求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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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助于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良好的情感交流和互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很重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就探视权的具体内容,比如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约定。只要这个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若获得法院的支持后,对方仍然拒不执行,还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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