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防止对方在诉讼前后转移、隐匿财产,保证日后判决能顺利执行,法院可以对相关财产进行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比如在借款纠纷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名下房产的迹象,再不采取措施自己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就可以在起诉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可能会转移公司的资金,导致判决生效后原告无法获得赔偿,此时原告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在仲裁程序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总的来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诉中以及仲裁程序中这几种情形,关键在于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