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法律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贷款人并未实际提供借款,那么该借款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例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 1 万元,但李四并没有将 1 万元实际交付给张三,此时借款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借款未交付,合同并未生效。 其次,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未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比如,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当甲拿到某项目的投资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在甲未拿到投资款这个条件未成就时,即便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也不生效。 再者,附生效期限的借款合同,期限未届至时合同未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例如,丙和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合同自明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在明年 1 月 1 日未到来之前,该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最后,如果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即便合同成立,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总之,了解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