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经常看到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在实际应用中该依据哪个,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在哪里,哪个效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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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但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从制定背景来看,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制定民法通则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而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制定的,此时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多样,制定民法总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在内容方面,民法通则内容比较宽泛,涵盖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但规定相对简略。民法总则则更加系统和细致,对很多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新增了非法人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类型。在诉讼时效上,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而民法总则将其延长至三年,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效力上来说,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当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不过,民法通则中一些没有被民法总则所涵盖或者替代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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