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小股东权利有哪些司法救济途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感觉自己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公司的一些决策明显对大股东有利,对我们小股东不太公平。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权利有哪些司法救济途径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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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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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来讲,如果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不管,小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去法院告这些高管。 股东直接诉讼也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如果公司或者公司的控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比如,公司拒绝按照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就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这是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股东的这一权利。 此外,小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等情况时,还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僵局可能表现为股东之间矛盾激烈,无法就公司重大事项达成决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通过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来避免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受损。 还有,小股东若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项持反对意见,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小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与自己意见相悖时,提供了退出公司并获得合理补偿的途径。 总之,小股东在面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多种司法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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