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坚持的原则和方向是什么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好让我明白社会救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依据和遵循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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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托底线”是社会救助最基本的功能和定位。它意味着社会救助要为困难群众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利,防止陷入生存危机。当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无法为困难群众提供足够的保障时,社会救助就像一道最后的防线,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比如对于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特困人员供养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救急难”强调了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应急性。在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时,社会救助要迅速出手,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例如临时救助制度,就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可持续”要求社会救助制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既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和范围,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同时,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社会救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此外,社会救助制度还需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社会保障的合力。比如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社会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过高导致财政负担过重,也不能过低而无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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