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首先,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意愿来约定权利和义务。 其次,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果债权人留置财产的行为与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相违背,那么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以债务人未支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导致货物无法按时送达,这就与承运人的运输义务相抵触,此时承运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再者,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动产的目的相抵触。债务人交付动产可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如果债权人留置该动产会破坏这个目的,那么也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债务人将设备交给债权人维修,目的是让设备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如果债权人留置设备,导致债务人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影响其生产经营,这就与债务人交付设备的目的相抵触,债权人不应行使留置权。 另外,留置权的行使还受到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限制。如果留置财产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比如,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为了抢险救灾而急需使用债务人交付的物资,此时债权人就不能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留置这些物资。 总之,虽然留置权是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在上述特殊情况下不当行使,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