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些特殊的法律义务。 对于保管人来说,首先有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这意味着保管人在接收货物时,要仔细检查货物的数量、质量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存货人。 其次,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这表明保管人要在仓储期间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而且在仓储物出现危险等情况时,保管人还需要及时通知存货人。 再者,保管人有允许检查及抽样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对于存货人而言,存货人有说明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如果存货人违反此义务,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存货人还有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仓储费是存货人获取仓储服务的对价,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支付。对于保管人在仓储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输费、修缮费等,存货人也需要承担。 总之,仓储合同中的这些特殊法律义务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仓储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