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我在路上捡到一个手机,后来不小心卖给了别人,现在失主找来要求返 还。我想知道对方买的时候不知道是遗失物,算善意取得吗?失主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归还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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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地获得了原本不属于转让人有权处分的物品。
然而,对于遗失物,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受让人是善意购买了遗失物,原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仍有权要求其返还。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之后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综上所述,对于遗失物,通常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追回遗失物,但在 特定情况下需要支付受让人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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