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适用于行政案件证据的特定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特别规则: ### 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则 在行政诉讼里,一般是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其处罚行为是合法的,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像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等。 ### 被告举证期限规则 被告举证是有时间限制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会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过,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比如,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处罚依据的证据,那么这个处罚行为可能就会被认定为缺乏证据支持而被撤销。 ### 被告收集证据限制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为了弥补证据不足而不择手段地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限制。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一规定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 ### 原告的举证权利与有限举证责任规则 原告虽然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有举证的权利。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得到回复的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 证据的调取与保全规则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另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