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首先是冷静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其次,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重要文件,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离婚协议书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当事人重新修改。
再者,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协议离婚也有特殊规定。比如,现 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的稳定。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
最后,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也有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总之,协议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但也有一系列的特殊规定需要遵守。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建议当事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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