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军人离婚申请有哪些特别规定?

我是一名军属,现在和军人配偶感情出现了问题,想申请离婚,不知道军人离婚申请和普通离婚申请是不是一样,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我很需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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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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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申请确实存在一些特别规定,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军队的稳定。以下将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提出离婚需要经过军人本人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长期驻守、执行任务等情况可能对家庭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离婚问题上给予军人一定的决定权。 其次,对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一程序要求体现了军队对于军人婚姻问题的重视,通过单位的调解和证明程序,确保军人离婚的慎重性和规范性。 再者,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也有特别规定。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不同级别军人的离婚申请审批权限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营级以下干部的离婚申请,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批;团级以上干部的离婚申请,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这些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形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军人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涉及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综上所述,军人离婚申请在程序、条件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都有与普通离婚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既考虑了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也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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