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申请有哪些特别规定?


军人离婚申请确实存在一些特别规定,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军队的稳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本人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其次,在离婚程序上,军人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军队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意味着军人离婚需要先经过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对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此外,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军人离婚申请涉及到诸多特别规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权利方面,都与普通离婚有所不同。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