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有什么特殊规定?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最近加班很多,但不太清楚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和普通工时制是不是不一样,有啥特殊规定也不了解。想知道在这种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方法、支付标准等方面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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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周期内,工作时间总量符合标准就行,不一定每天都严格按照标准工作时长来。 对于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有着特殊的规定。首先,我们来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这里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当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时,超过部分就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比如,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是20元,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每小时就应支付20×150% = 30元。 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那么不管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国家规定的全民休息的日子,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工作,用人单位需要给予更高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那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计算就不能按照综合工时制的规定来执行,而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按照相应的加班费标准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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