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有哪些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在程序上存在诸多特殊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在受理方面就有特殊要求。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会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的人。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审理过程中,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里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自行和解则是双方私下达成一致。不过,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这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再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并且反诉与本诉要有关联性。最后,在审理期限上也有特殊之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而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