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订立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打个比方,甲对乙说:“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把我的电脑卖给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在这个例子中,甲明确表达了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说明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电脑的价格和交易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接下来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继续上面的例子,如果乙回复甲说:“我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你的电脑。”这就是乙对甲要约的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那么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迟延等情况。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如果承诺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此外,有些合同可能还需要经过特定的形式或手续才能成立。例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又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总之,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各种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符合法律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