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是在常规公证程序基础上,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公证事项所制定的规则,目的是为了保证公证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遗嘱公证方面,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出现遗嘱被篡改或立遗嘱人受胁迫等情况。比如,老张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就必须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以保证遗嘱的效力。 其次,对于提存公证,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提存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等情况出现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拒绝接收,甲公司就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再者,在现场监督公证中,它主要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活动。公证人员应当亲临现场,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这是为了保证这些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以招投标为例,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确保整个过程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另外,在保全证据公证时,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公证处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绘图、文字记录、封存等方法,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比如,某商家发现竞争对手存在侵权行为,为了保留证据,就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最后,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高效的追讨债务的途径。例如,丙借给丁一笔钱,双方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丁到期不还钱,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