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特殊侵权是与一般侵权相对而言的概念。一般侵权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有错谁担责;而特殊侵权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没有明显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特殊侵权也存在一些免责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无法预见和避免,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因不可抗力免责。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对受害人故意自损行为的一种合理界定。例如,有人故意冲向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自己受伤,车辆驾驶人无需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等条文对此有相关规定。
第三是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个例子,甲养的狗被乙故意激怒后咬伤了丙,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免除责任,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特殊免责事由。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 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作业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有相关规定。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等条文对不同类型的特殊侵权免责事由作出了规定。总之,在面对特殊侵权纠纷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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