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在看一些法院判决书,里面经常出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这两部分内容。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们在判决书中起到什么作用呢?感觉这两块内容很关键,但我就是理解不了,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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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两部分内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本院查明”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认定之后,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情况。简单来说,就是法院通过调查和审理,弄清楚了这个案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部分内容是基于客观的证据得出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呈现。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会审查合同文本、双方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然后在“本院查明”部分阐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的具体条款、履行情况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就是通过“本院查明”来确定的。 “本院认为”则是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适用的法律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这部分体现了法院对案件的法律评价和处理思路。比如在上述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会分析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然后判断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院认为”是法院作出最终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和理由说明。总之,“本院查明”是基础,“本院认为”是基于查明的事实进行的法律判断,二者共同构成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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