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中的“另查明”该怎么用?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文书的时候,看到刑事判决书里有“另查明”这个表述。我不太清楚在实际撰写刑事判决书时,“另查明”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使用的时候有什么规范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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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判决书中,“另查明”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表述,用于补充说明与案件定罪量刑有一定关联,但并非本案核心犯罪事实的其他事实情况。 从概念上来说,“另查明”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独立于主犯罪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比如,被告人除了本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外,还有一些之前的违法经历、立功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这些内容可能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但又不属于本次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就可以用“另查明”来表述。 在使用“另查明”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其内容必须与案件有相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如实记载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所以,“另查明”部分所涉及的事实,应当能够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不能是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内容。例如,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这对量刑有重要影响,就可以在“另查明”部分予以说明。 其次,“另查明”的内容应该具有独立性。它不能与主犯罪事实混淆在一起,要清晰地将其与核心犯罪事实区分开来。这样可以让阅读判决书的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哪些是主要犯罪事实,哪些是补充性的事实。 最后,在表述上要简洁明了。“另查明”部分不需要像描述主要犯罪事实那样详细,只需要准确地说明事实情况即可。比如,对于被告人的立功表现,只需要说明立功的大致情况和立功所依据的事实即可,不需要过多赘述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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