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探讨生效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需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意味着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生效判决,它一般由事实认定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构成。事实认定部分是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而“本院认为”部分主要是法院基于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任等进行分析和评判,从而得出的结论和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里强调的是“基本事实”,也就是生效判决中经过证据证明和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而“本院认为”部分并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更多的是一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过程。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本院认为”部分不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本质上是法官的主观判断和法律推理,不属于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客观事实范畴。虽然它体现了法院对案件的一种观点和态度,但这种观点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本身。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可能会对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产生一定的参考作用。法官可以从中了解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法律问题时的思路和观点,从而更好地对当前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像证据那样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所以,生效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通常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借鉴。当事人如果要证明案件事实,还是需要提供其他符合证据特征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