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能否作为另一案的证据?
我遇到了一个案子,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相关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我就想问问,这个生效判决能不能拿到我现在这个案子里当作证据来用呢?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有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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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是可以作为另一案的证据的。这在法律上涉及到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效判决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生效判决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生效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是对特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和裁判,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其次,生效判决的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比较高的。一般情况下,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视为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提交到另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要否定该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就需要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它所认定的所有内容都能直接适用于另一案件。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法院会根据另一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关联性、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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