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判决书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能作为证据,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其中的依据。 首先,我们要理解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从性质上来说,判决书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然而,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也有相应的依据。其一,当判决书尚未生效时,其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裁判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可以上诉,一旦上诉,案件可能会有新的结果。所以未生效的判决书不能作为稳定的、确定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比如甲诉乙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这份一审判决书就不能在丙诉丁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它可能会被二审法院改判。 其二,如果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过程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或者证据采信严重错误,那么其证明力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不能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若判决书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就不符合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例如,在某刑事案件中,审判过程存在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情况,基于这些非法证据作出的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 其三,当判决书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时,也不能作为证据。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如果一份关于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与当前的侵权纠纷案件没有任何关联,那么它就不能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与案件无关的判决书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