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案子,听说有些证据不能单独用来定案。我想弄清楚具体是哪些证据,这样在准备材料的时候心里有数,免得提交了没用的证据浪费时间,也想避免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案子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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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有些证据由于其自身特性或存在的局限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未成年人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如果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内容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存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一个8岁小孩讲述了一起复杂的商业交易过程,这明显超出了他这个年龄段的认知,该证言就不能单独定案。 其次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因为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偏向该方当事人的证言,其客观性难以保证。例如,某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亲属,那么他给出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容易被剪辑、修改,当这些证据存在疑点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比如一段视频画面模糊、声音嘈杂,关键内容不清晰,或者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过程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样的证据就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还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复印件和复制品在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差,或者被篡改,只有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如果无法核对,就不能仅凭它们来定案。 最后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这样能更好地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的可信度就会降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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