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在整理证据时,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当作定案依据的。我担心自己准备的证据可能不符合要求,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准确地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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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不是所有证据都能作为定案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类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好比盖房子,程序就像是建筑的施工流程,如果不按照正确的流程来,房子很可能就不稳固。比如在收集证据时,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取证步骤等,这样的证据即使看起来有一定的证明力,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其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想象一下,如果允许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变得没有安全感。比如偷偷安装摄像头在别人家里获取的证据,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证据是无效的。 再者,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因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是不真实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像强迫别人承认一件事情,这样得到的证据不能反映事实的真相。 另外,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设定举证期限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如果一方当事人随意拖延举证,可能会影响整个诉讼的进程,对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公平。 最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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