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是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在一场纠纷里有个证人,他一开始说的话和后来又说的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像这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能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啊?我很担心这会影响到事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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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当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指的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不过,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被采纳用来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规定,如果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这是因为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保证。试想一下,如果一个证人今天说的情况和明天说的不一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他到底哪次说的是真的,也就不能依据这样不确定的证言来给案件下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就属于存有疑点的情况,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经过质证不能查实的,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里,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时,通常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案件就无法推进,如果还有其他可靠的证据,法院依然可以依据这些证据来进行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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