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笔录能否作为另案证据?

我在一个案子里有份开庭笔录,现在涉及到另一个案子,我想知道这份之前案子的开庭笔录能不能在这个新案子里当作证据来用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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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庭笔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开庭笔录是可以作为另案证据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开庭笔录是什么,它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简单来说,就是把法庭上大家说的话、提交的材料等情况都记录下来。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而开庭笔录就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开庭笔录记载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其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所以它具备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 不过,开庭笔录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其来源必须合法,也就是这份笔录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记录和保存的。其次,它与另案要有关联性,即笔录里记载的内容能够对另案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最后,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该开庭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和辩论。只有经过质证,被法庭认可的开庭笔录,才能作为认定另案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笔录中,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详细陈述,而在另一个与该合同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该陈述内容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份开庭笔录就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提交。但如果笔录内容与另案没有直接关联,或者存在篡改、伪造等不合法的情况,那么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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