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是否需要提交询问笔录原件?
我有个官司要开庭了,涉及一份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我不太清楚在开庭的时候,是提交询问笔录的原件,还是复印件就行,也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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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时是否需要提交询问笔录原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也就是说,原则上当事人在开庭时是需要提交询问笔录原件的。 不过,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可以提交复制品的情形。比如原件确实存在难以提交的客观困难,像原件由国家机关保存,当事人无法获取,或者原件已经灭失等情况。此时,提交的复制品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真实性,这样复制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一方提交的是询问笔录的复制品,而对方当事人又对该复制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那么这份复制品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所以,为了确保询问笔录能够有效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最好尽量提交原件。如果无法提交原件,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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