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对误工费的计算做了详细规定。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通常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的固定收入,是指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遭受损害前的一定时间内,有相对稳定的、持续的收入来源,比如在单位上班有稳定工资的情况。例如,你每月工资是5000元,因受伤误工2个月,单位扣发了你这2个月的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5000×2 = 10000元。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就要求受害人能够提供过去三年的收入证明材料,比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通过这些材料计算出平均每年或每月的收入,再根据误工时间来确定误工费。举个例子,受害人过去三年的总收入是36万元,平均每年收入就是12万元,每月收入1万元,误工3个月,误工费就是1×3 = 3万元。 当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受害人从事的是建筑行业,当地上一年度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每月6000元,误工4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6000×4 = 24000元。 另外,误工时间的确定也是计算误工费的重要因素。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从受伤开始到定残的前一天这段时间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