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误工费的计算做了详细规定。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受伤前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工资收入,那么因为受伤无法工作期间,单位实际扣发的工资就是误工费的数额。比如,小李每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请假2个月,单位扣发了这2个月的工资共10000元,那么小李的误工费就是10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和误工损失。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小赵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无法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从事的是装修行业,那么就可以参照当地装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他的误工费。假设当地装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6000元,小赵误工3个月,那么他的误工费就是18000元。 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很关键。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受伤后一直无法工作,直到定残,那么从受伤到定残前一天这段时间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