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是什么?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么,什么是电子证据呢?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简单来说,就是借助电子技术和设备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比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页信息等。 电子证据要被采用,首先要具备关联性。关联性就是指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协商、修改等内容,这些邮件就与案件事实相关,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具有关联性。 其次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等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是不能被采用的。例如,通过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获取的电子数据,就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都对非法获取他人电子数据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再者是真实性。真实性是电子证据被采用的关键。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所以保证其真实性至关重要。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进行公证、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外,完整性也是电子证据采用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的完整性。比如一份电子合同,其条款内容不能有缺失或被篡改,同时存储该合同的电子系统也要保证安全可靠,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 总之,电子证据要被采用,必须同时满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标准。当事人在收集和提供电子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标准,以提高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