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下面我们详细了解其认定标准。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体来看,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破坏军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也不论其自身的婚姻状况如何,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故意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例如,甲并不知道乙的配偶是现役军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同居,甲就不构成此罪。 然后,关于犯罪客体,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 总之,破坏军婚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因素。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