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农罪的立案及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坑农罪”这一确切的罪名,不过有一些与坑农行为相关的罪名,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该罪的立案及处罚标准。 首先来看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这里所说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使用了伪劣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导致农业生产损失达到二万元及以上,公安机关就会立案处理。 接着说说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农作物的减产情况、牲畜的死亡数量、投入的成本等。农民朋友们如果遇到疑似坑农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