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哪一天起算?

我有个朋友因犯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我想了解下这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哪天开始算的呢?是判决那天,还是服刑结束那天,还是其他时间,我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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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加刑刑期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项附加刑,它限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要搞清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哪一天起算,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管制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从他开始执行管制的那天起,就同时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其次,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当三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年刑期。如果他被假释,那么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最后,针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要根据主刑的不同种类和执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刑罚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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