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家里人因为一些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们心里很着急,也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知道这个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是从被抓那天,还是收到相关通知的时候,还是别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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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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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期限的起算点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一下: 首先是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的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一旦到案,就开始计算这十二小时或者二十四小时的期限。 其次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从执行机关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接着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从执行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来说说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并被送入看守所羁押时开始计算。 最后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逮捕的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被送入看守所羁押时开始计算。 总之,刑事强制措施期限的起算点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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