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最近听闻公司里有个别领导的行为似乎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我想了解一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看看他们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可以立案的程度,也好决定要不要向上反映,所以想知道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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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因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公司因为不合理的决策直接亏损了三十万元以上,那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其次,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比如因为某个领导滥用职权的行为,让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停业了六个月以上,这也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了虽然不符合前面两项标准,但综合各种因素,确实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况,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总之,当出现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行为时,司法机关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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