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哪些罪名?


国有资产流失指的是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以下为您介绍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涉及的一些常见罪名。 第一个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简单来说,就是国企相关负责人因为私心,故意把国有资产低价处理,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就会触犯这个罪名。 第二个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一些单位领导私自决定把国有资产以福利等形式分给单位员工,就可能构成此罪。 第三个是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个罪名不同,贪污罪主要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 除了以上罪名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等也可能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