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认购权?


在探讨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认购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认购该股权的权利。而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将国有股权在国有产权主体之间进行无偿转移的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里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股权转让情形,并没有明确提及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的情况。 对于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从法律适用和实际情况来看,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与一般的股权转让有着本质区别。一般的股权转让是基于市场交易原则,股东有自主决定是否转让以及转让对象的权利,所以需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是政府基于国有资产布局和战略调整等行政目的进行的,并非基于市场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通常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考虑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有特别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都应当遵守。 综上所述,在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时,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不拥有优先认购权,但要关注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遇到具体的国有股权无偿行政划转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