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拍卖变卖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拍卖变卖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拍卖和变卖是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就有权依法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从适用范围来看,对于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整体不可分割的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而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被执行对象的保质期,直接决定采取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处理。 在程序方面,税务机关在进行拍卖、变卖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变卖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变卖。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