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足的工资追诉时效是两年吗?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少发了我一部分工资。现在我想追讨这部分钱,听人说不足的工资追诉时效是两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不足工资的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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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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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足工资的追诉时效是否为两年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追诉时效”,在工资追讨的语境下,它指的是劳动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的有效时间范围。超过这个时间,劳动者可能会面临维权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发现公司少发了工资,应当在知道这个情况后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来追讨工资。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效规定。 不过,该法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劳动者在职期间公司一直少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在在职期间随时可以申请仲裁追讨。而如果劳动者离职了,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并没有“两年”的追诉时效规定。所以,“不足的工资追诉时效是两年”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遇到公司少发工资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以便在需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专业律师咨询具体情况。总之,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时效,对于劳动者追讨工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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