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优先于打印的法条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份合同的时候,合同部分内容是手写的,部分是打印的。现在对于一些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我听说手写的内容效力可能优先于打印的,想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条可以参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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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常见的关注点。当涉及合同等法律文件时,确实存在手写优先于打印的情况。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手写内容往往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手写需要当事人亲自书写,在书写过程中当事人会更慎重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打印内容相对来说较为格式化,可能没有那么精准地反映当事人当下的具体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手写优先于打印,但在合同解释等相关条款中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不一致,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如果手写内容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添加或者修改的,并且有双方的签字确认等情况,法院往往会认定手写内容是对打印内容的补充或者变更,从而优先适用手写内容。这是因为手写内容更能体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特定事项的特别约定和真实意图。 例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打印条款规定租金为每月 5000 元,但手写部分将租金修改为每月 4800 元,并且双方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手写的租金条款有效,以 4800 元作为实际的租金标准。 总之,虽然法律没有绝对地规定手写一定优先于打印,但基于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手写内容在很多情况下会被赋予更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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