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离婚情形指的是在法律规定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则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婚姻所包含的相互扶助的义务。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对家庭关系造成极大的破坏,并且这些恶习一旦形成,往往很难改正,会持续对家庭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需要满足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持续达到两年时间,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分居时间的计算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