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下详细介绍一下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将丧失继承权。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既遂,都将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比如张三为了尽快获得父亲的遗产,故意杀害父亲,即使最终父亲被抢救过来,张三也不再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也会丧失继承权。这种行为同样是严重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例如李四和王五是兄弟,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李四为了独吞遗产而杀害王五,那么李四就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同样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弃是指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虐待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比如赵六对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管不顾,或者经常打骂父母,情节严重的话,赵六将丧失继承权。不过,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隐匿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隐藏起来;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比如孙七为了多继承遗产,伪造了一份遗嘱,并且这份伪造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那么孙七将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例如周八通过欺骗或者威胁的方式,让被继承人更改遗嘱,使自己获得更多遗产,若情节严重,周八也会丧失继承权。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总之,《民法典》对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尊重和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