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是怎样的?

我家情况比较复杂,父母离婚后各自再婚。现在涉及到财产继承问题,我不太清楚自己和继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有没有继承关系。想具体了解一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只要有继父母子女的身份就能继承,还是有其他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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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关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 我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一类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另一类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这是直系姻亲关系。 关于继承关系,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也就是说,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他们相互具有法定继承权,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比如,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比如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此外,如果继父母离婚,对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若继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则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一定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若继子女尚未成年,而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解除。 相关概念: 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关系。在这里就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被法律视为如同亲生父母子女般的关系。 直系姻亲关系:是指自己与配偶的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就属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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