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什么?

我遇到了疑似行政部门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主体会实施这类行为。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体是哪些,这样我就能判断我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这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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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竞争主体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手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明确了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行政机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部门,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比如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这些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不依法办事,利用职权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措施,就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发布文件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这就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类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拥有了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比如一些行业协会,在获得相关授权后,本应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但如果它们滥用这种权力,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行业规则来限制竞争,就也可能成为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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